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师职务评定工作的改革,严肃、慎重地做好此项工作,使之更加公正、客观、准确反映参评教师的工作成绩,根据区、市、县关于教师职务评定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一、凡当年参评的教师必须符合区、市、县文件所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二、凡取得基本任职条件的教师,必须参加职务评定考核,根据每年上级分配的指数按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列。
三、考核办法
1、以每个参评教师参评截止年度向后顺延四年的学校岗位责任制考核累计分为标准分,在此基础上加记以下项目所得分,为个人所得分。
2、加计分项目
(1)教龄每年加计1分。
(2)合格学历加计2分,大专学历加记3分本科学历记4分(以毕业证书原件为准)。
(3)从评聘职务当年算起,近四年内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记5分(以学
校档案记载为依据)。
(4)获部级奖记3分,厅级奖记1.5分,县级奖记1.5分,县局级记1分。
(5)获奖或发表的论文同上。
四、本办法自2002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