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县教育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全面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和具体责任
第一条:学校成立有校长担任组长的五人领导小组。
组 长:刘学林
副组长:祁翠芬
成 员:陈永兵、刘琴、张巧玲
第二条:学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具体做到“六抓”,一抓规划部署;二抓动员组织;三抓措施落实;四抓协调配合;五抓政策法律宣传学习;六抓问题查处。日常工作由祁翠芬、刘琴具体负责。
第三条:各班主任老师负具体责任,主要通过经常性的德育工作,对所在的班级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及时掌握学生校内外的情况,重点抓有劣迹行为的学生,及时掌握他们的动向,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哪个班出了问题由哪个班主任负责。
第四条:学校治安保卫人员对学校内部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坚持节假目、寒暑假及夜间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同时和公安单位取得联系,协助查处。
第五条:其它的教职员工负责所在的教研组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财物室的过夜库金不能超过30元,超过30元的如发生问题由财物人员负责。
第七条:各班主任、任课教师对双差生要制定帮教管理措施,“双差生”转化率达95%以上,坚持报告制度,不隐瞒,不擅作主张处分学生。
第八条:各班力争做到“三无”,即无盗窃案件,无学生违法犯罪,无因纠纷酿成刑事案件。
二、考核奖惩办法
第九条:学校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进行,即每发生一起案件(指在校内外影响较大的事件,如偷盗、严重损坏集体和他人财产等行为)从班集体考核总分中扣10分,该班在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班集体。
第十条:对于综合治理工作突出的人员,年终给予奖励,治安人员在一年内不发生一件案件的给予奖励100元,如发生案件,根据损失情况予以罚款。原则上按损失的四分之一罚款处理。
第十一条:对见义勇为的师生,指及时向学校老师报告情况,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2001年五月1目起实施。